7月6日上午,我县环保局局长邬海波亲自带领环境监察大队,对我县企业的排污情况展开检查。检查组先后检查了宁海县桃源街道涨涂机械厂、宁海县同兴氧化厂、宁海县城关通达橡塑五金厂,具体情况如下:
一、宁海县桃源街道涨涂机械厂在无我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07年4月在宁海县桃源街道上洋村郑家祠堂,建成喷塑加工设备,并投入喷塑加工生产。2010年4月1日,我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内容如下:1、立即停止喷塑加工生产。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2010年7月6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厂已经搬迁。
二、2010年7月6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 宁海县同兴氧化厂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我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恢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2010年7月6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宁海县城关通达橡塑五金厂水污染防治设施调节池废水溢出,溢出废水直排至厂北侧水沟,我局将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